融資租賃名實不符的十種情形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8-11-08 / 閱讀:1067
作者丨許建添(微信:xujiantian)
案例閱讀丨黃怡、龍迪、許建添、張玉潔
單位丨申駿律師事務所(上海/北京/深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簡稱“《融資租賃法律解釋》”)第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該條規(guī)定列出了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一些具體標準,但仍然有點抽象。因此,筆者對司法實踐中認定融資租賃名實不符的案例進行整理,以便于進一步學習、理解《融資租賃法律解釋》第1條之規(guī)定。
在Alpha案例庫中以“法院認為”作為檢索維度,輸入關鍵詞“名為融資租賃”,可檢索出民事類裁判文書521份,其中判決書477份,裁定書44份(檢索日期2018年9月25日)。本所金融訴訟團隊律師逐份閱讀這些裁判文書后,歸納整理出導致融資租賃名實不符的十種常見情形:
一、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
二、租賃物低值高估的,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三、在建商品房所有權無法轉移,不是適格租賃標的物
四、以易耗物、消耗品等為租賃物,不認定為融資租賃
五、出租人未能證明租賃物存在,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六、缺少買賣關系,僅有融資缺少融物不屬于融資租賃
七、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不當,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
八、出租人未履行融資義務,實際為分期付款買賣關系
九、汽車售后回租所有權轉移有瑕疵,不構成融資租賃
十、名義為融資租賃,實際為買賣及運輸經(jīng)營混合合同
一、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
裁判要旨:售后回租的標的物必須是由承租人擁有并有權處分,以非承租人所有的車輛作為標的物,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60513號國蘊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厚谷農(nóng)產(chǎn)品發(fā)展有限公司、黃迪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根據(jù)售后回賃合同的性質,售后回租業(yè)務的標的物必須是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的,本案中售后回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為四輛車,但其中的三輛并非承租人所有,該三輛車不能作為售后回租業(yè)務的標的物,剩余的一輛車存在租賃物低值高估的情形,因此,本院認定,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
簡要分析:售后回租業(yè)務中,租賃物所有權從承租人處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再回租給承租人,當承租人對標的物不享有處分權,則標的物所有權無法轉移給出租人,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的標的物不是適格的租賃物。
類似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0011號。
二、 租賃物低值高估的,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裁判要旨:租賃物價值明顯低于融資金額,無法起到對租賃債權的擔保作用,僅有融資而無融物,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終228號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華納國際(銅陵)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普通破產(chǎn)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雖然辦理了“所有權轉移證書”,但因《售后回租資產(chǎn)清單》及發(fā)票所記載、證實的租賃物與(2016)皖銅衡公證字第2113號、第2114號公證書所證實的華納電子公司實有機器設備嚴重不符,且相應價值明顯低于融資金額,無法起到對租賃債權的擔保作用,即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僅有融資,沒有融物屬性。二審法院認為,工銀租賃公司雖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但其并不享有約定租賃物的所有權,且該租賃物的價值明顯低于融資金額。一審認定該合同缺乏融物屬性具有事實依據(j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實際形成的借貸關系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簡要分析:融資租賃系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如果租賃物低值高估,則低值的租賃物無法對租金債權起到擔保作用。因此,實踐中對此類情況一般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比如,《天津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標準》第4.1.3條明確規(guī)定:“售后回租合同的出租人明知租賃物不存在或者租賃物價值嚴重低值高估的,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此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6條、《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21條亦明確規(guī)定不得低值高買。
類似案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終169號及(2017)皖民終174號。
三、在建商品房所有權無法轉移,不是適格租賃標的物
裁判要旨:在建商品房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筑,其所有權無法從承租人移轉至出租人,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國泰租賃有限公司與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山東鑫海擔保有限公司等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系房地產(chǎn)售后回租業(yè)務,出賣人和承租人均為三威置業(yè)公司,租賃物系三威置業(yè)公司在建137套商品房。在合同訂立前,該租賃物已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超規(guī)劃建設的違章建筑;在租賃期間,該項目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故案涉商品房(即租賃物)所有權無法從出賣人三威置業(yè)公司移轉至出租人國泰租賃公司。由此產(chǎn)生的實際法律關系是,國泰租賃公司作為名義上的商品房買受人和出租人,并不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作為專業(yè)的融資租賃公司,其對案涉租賃物所有權無法過戶亦應明知,故其真實意思表示并非融資租賃,而是出借款項;三威置業(yè)公司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雖名為“承租人”,但實際上不可能與自己所有的房產(chǎn)發(fā)生租賃關系,其僅是以出賣人之名從國泰租賃公司獲得一億元款項,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并非售后回租,而是借款。由此可以看出,案涉融資租賃交易,只有融資,沒有融物,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法律關系。
簡要分析:對于不動產(chǎn)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無論是《合同法》還是《融資租賃法律解釋》,均未明確肯定也未明確否定,因此法院仍然需要結合《合同法》第237條規(guī)定和個案情況來認定。本案中,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在建的137套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因為租賃物為商品房而直接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及效力,但其巧妙地從商品房所有權無法從出賣人(即承租人)轉移至出租人這個角度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進行評判。因此筆者認為,即使本案是最高院關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典型案例,亦難以直接據(jù)此推定出法院拒絕接受不動產(chǎn)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但是,以不動產(chǎn)(尤其是在建工程等)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確實存在融資租賃性質被否定的風險。比如,《天津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標準》第4.1.2.2條規(guī)定:“以在建商品房項目、保障房項目為租賃物并以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作為承租人的售后回租,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類似案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34號。
四、以易耗物、消耗品等為租賃物,不認定為融資租賃
?。ㄒ唬?消耗性動產(chǎn)手機是否可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裁判要旨:承租人接收手機后直接把所有權轉移給了不特定的其他民事主體,使出租人的所有權落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終390號深圳中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工公司、安徽創(chuàng)林電子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在本案中,租賃物為消耗性動產(chǎn)手機,承租人池州電信在接收貨物手機后,直接將貨物進行了處分,把手機的所有權轉移給了不特定的其他民事主體,使得出租人深圳中電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的權利在轉讓時即落空。且池州電信支付給深圳中電的租金,就是在深圳中電支付給安徽創(chuàng)林的貨款中增加9%(相當于利息),由池州電信取得貨物所有權后再分期償還深圳中電。因此,深圳中電與池州電信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并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要素,雙方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簡要分析:筆者對于本案的判決結果是認可的,但并不完全贊同法院作出判決的理由。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承租人僅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亦不能未經(jīng)出租人許可處分租賃物。實踐中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導致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承租人處分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構成無權處分,但法院并不會因此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逗贤ā返?37條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主要理由應當是承租人并非租賃物的使用人(承租人將手機出賣給不確定的第三人,承租人并非手機的使用人),其與出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唯一目的是融資而不包括融物。
類似案例: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61號及(2016)皖17民初72號。
?。ǘ?裝修材料將因附合而滅失,無法作為租賃的標的物
裁判要旨: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經(jīng)無返還可能性的,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上海伊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系以融資為目的之租賃,其法律屬性仍系租賃法律關系之一種,而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義務之一為依約返還租賃物,故依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其標的物應具備適于租賃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屆滿時,具有返還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經(jīng)無返還可能性的,則客觀上無法作為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本案中的“裝修材料”,依其屬性,在裝修完畢后即附合于不動產(chǎn),從而成為不動產(chǎn)的成分,喪失其獨立作為物的資格,簡言之,該等裝修材料將因附合而滅失,不再具有返還之可能性,因此無法作為租賃的標的物。故仲利公司稱其與伊諾公司之間以“裝修材料一批”為標的物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簡要分析:本案強調,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當具備適合于租賃的特性,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具有返還原物的可能性。顯然,易耗物、消耗品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因此《天津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標準》第4.1.2.3條規(guī)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為租賃物的,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雖然《融資租賃法律解釋》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dquo;但此條款僅是規(guī)定了租賃物無法返還時的救濟途徑,并不意味著不具備租賃特性的物可以成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類似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5657號及(2013)一中民初字第10011號。
五、出租人未能證明租賃物存在,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裁判要旨:作為所有權的標的物,租賃物應當客觀存在,并且為特定物,否則僅有融資而無融物,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柳林縣浩博煤焦有限責任公司等與興業(yè)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融資租賃合同》附有《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僅載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而未載明具體的租賃物名稱及型號,《租賃物清單》僅列明了租賃物的供貨商、租賃物名稱、入賬金額入賬時間、已提折舊及賬面凈值。而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系財務記賬方式,供貨商及設備名稱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且興業(yè)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未提交合同約定的書面文件,也未提供興業(yè)公司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時對租賃物進行過實物檢視、租賃物的現(xiàn)狀及存放地點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特定租賃物真實存在的證據(jù)。故僅憑《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尚不足以證明存在能與《租賃物清單》所列租賃物一一對應的特定租賃物,也不足以證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三方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簡要分析:毫無疑問,對于名為融資租賃的合同僅有資金空轉,并無實際租賃物,當然不足以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屬借貸合同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需要說明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雖對租賃物作出約定,但不足以特定化的,也不能認定租賃物客觀存在。那么,從出租人的角度出席,如何才能保證租賃物的客觀存在且特定呢?筆者認為,結合本案,出租應盡量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保留所有權證原件、購貨合同、發(fā)票、付款憑證;二是租賃物清單標注名稱及型號、存放地等細節(jié);三是對現(xiàn)場進行查驗檢視,并留存證據(jù)。
類似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6206號、(2017)滬01民終6209號、(2015)滬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8號;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9號、(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409號、(2016)滬0115民初7346號;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民終126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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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缺少買賣關系,僅有融資缺少融物不屬于融資租賃
?。ㄒ唬?出租人未證明買賣關系存在,強行收車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提供車輛買賣合同等證據(jù),車輛所有權已登記為承租人,故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出租人收車構成侵權。
案例索引: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4民終2004號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與趙向群、高健強、西安國際港務區(qū)廣匯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的合同。本案中,出租人無有效證據(jù)證明該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及存在相應的合同關系,出租人未提供證明購買訟爭車輛的買賣合同等相關有效證據(jù)。2014年1月13日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而訟爭車輛所有權已于2013年12月26日登記為承租人,故原判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并無不當。出租人在未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收回訟爭車輛并將訟爭車輛處置的行為構成侵權。
簡要分析:訟爭車輛在簽署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即屬于承租人所有,若出租人欲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則必須先由承租人將車輛所有權轉讓予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回租予承租人,即辦理售后回租。但本案中,出租人并未舉證證明其曾經(jīng)與承租人簽署過車輛買賣合同,買賣關系不成立。雖然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但只有融資沒有融物,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車輛所有權仍然屬于承租人。在此情況下,即便承租人有違反雙方約定的行為,出租人亦無權擅自收車并處置,否則對承租人構成了侵權。
類似案例: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00號及(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72號、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3民終109號。
?。ǘ?雖簽署買賣合同但僅有貨款空轉,不構成融資租賃
裁判要旨:買賣合同約定的買賣交易并未實際發(fā)生,租賃物未實際購買并交付使用,僅有貨款空轉的,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終820號融眾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宜昌市龍人印務有限公司、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進行“直租式”融資租賃交易。“直租式”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后直接出租給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經(jīng)查,出租人、承租人與供貨方雖簽訂了《產(chǎn)品購買合同書》,但《產(chǎn)品購買合同書》中約定的買賣交易行為并未實際發(fā)生,《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物未實際購買并交付使用,出租人根本無法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達不到“直租式”融資租賃既“融資”又“融物”的目的,故本案法律關系不能認定為“直租式”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于2011年7月13日向供貨方付款,供貨方當日向承租人轉款的行為,只有融資,沒有融物,從租金的構成來看,本案所約定的租金計算及償還方式與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加利息的方式完全一致,本案屬于典型的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企業(yè)間借貸合同關系糾紛。
簡要分析:本案從簽署的文件上看,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貨方分別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或買賣合同,形式上似乎滿足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后直接出租給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方式。但是在實質上,出租人與供貨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并未履行,出租人向供貨方交付的貨款直接轉給了承租人,故僅有融資而無融物,屬于典型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此外,在其他一些案例中,承租人對于一直未收到租賃物毫不關心,也不向出租人提出異議,而是按期支付“租金”,說明各方當事人均明知并不需要交付租賃物,亦屬于典型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
類似案例;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終1435號。
七、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不當,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
裁判要旨:出租人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而未實際購買,且出租人此毫不關心,未證明租賃物實際存在,故不構成融資租賃。
案例索引: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初515號濟寧永基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安國泰租賃有限公司、北京北奧信息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系出租人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中雖約定出租人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但并未約定確定的出賣人和租賃物價款。出租人稱其不清楚承租人如何使用款項及是否實際購買了租賃物,即出租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中有實際租賃物的存在,亦未證明出租人自出賣人處取得了涉案租賃物的所有權?!度谫Y租賃合同》中雖約定了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歸出租人所有并約定了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但該約定在無實際存在的確定租賃物的情形下,無法實際履行。且據(jù)出租人陳述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市場價值約為5000萬元,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僅為租賃本金3000萬元及按12%年租賃利率計算的租金,租期為3個月,共計3090萬元。該約定租金遠低于出租人對租賃物市場價值的估算。綜合上述分析,本院認為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事實上既不存在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也不存在出租人和出賣人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即涉案《融資租賃合同》故并無融物的屬性,僅是單純的融資,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間的借款法律關系。
簡要分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向出賣人購買的。法律并不禁止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代為購買租賃物,在融資租賃實務中該操作方式亦屬常見。但如果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代為購買租賃物卻并不關心租賃物的情況(出賣人是誰、名稱、規(guī)格、型號、價格、如何交付等),甚至是否實際購買亦不關心,那么租賃物是否實際存在就無法確定,融資租賃關系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成立。因此,如果出租人擬委托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的,一方面應通過合同詳細約定擬購買租賃物的細節(jié),另一方面應加強對購買過程的監(jiān)督,掌握租賃物的情況。
八、出租人未履行融資義務,實際為分期付款買賣關系
裁判要旨:出租人無證據(jù)證實已經(jīng)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價款,其未履行支付義務,無融資之實,“融資租賃合同”有名無實。
案例索引: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終6741號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郭龍江、郭忠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出租人無證據(jù)證實其已經(jīng)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全部價款,作為出租人未履行支付義務,無融資之實,訴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名無實,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承租人按照出賣人的要求履行還款義務,現(xiàn)有的證據(jù)能夠證實承租人與出賣人實際構成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本案訴爭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則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簡要分析:雖然本案中法院以出租人未履行融資義務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本案還有一個原因在于承租人已經(jīng)與出賣人之間建立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既然融資租賃實際上由買賣與租賃兩層法律關系構成,只要承租人達到的融物的目的(即實際收到并使用租賃物),對出租人是否已經(jīng)足額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的款項,并非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關鍵。即使出租人拖欠購買租賃物的款項,出賣人可另行向出租人主張,法院并非必須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類似案例: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初字第6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終字第1250號。
九、汽車售后回租所有權轉移有瑕疵,不構成融資租賃
裁判要旨: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且未出賣予出租人,但已抵押予出租人,出租人對車輛不享有所有權,故不構成融資租賃。
案例索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06民終721號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與被黃元聰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三方主體,包含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關系。在案證據(jù)表明,《租賃合同》上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蓋章確認,而無出賣人的簽字蓋章,《租賃合同》雖約定出租人將涉案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但涉案車輛已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且《抵押合同》亦約定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將涉案車輛抵押給出租人,可見出租人并無出租涉案車輛的權利,其行為不符合《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簡要分析:實踐中,大量車輛融資租賃業(yè)務(尤其是車輛售后回租)由于業(yè)務操作不當,最終導致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其中有幾方面原因:第一是租賃物為車輛,在性質上屬于特殊動產(chǎn),所有權仍然是交付即可發(fā)生轉移,即使車管所登記的所有權人仍未變更;第二,許多出租人為方便業(yè)務辦理,仍將車輛所有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以車輛抵押作為公示的方式,部分法院仍未完全接受該模式,仍認定為抵押借貸關系;第三,出租人在具體辦理車輛售后回租(尤其是走量業(yè)務)過程中,辦理車輛交付手續(xù)存在瑕疵(有些連車輛交接確認書都沒有),一旦發(fā)生爭議可能難以證明車輛所有權曾經(jīng)從承租人處轉移至出租人。
類似案例: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鄭民二終字第1593號、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2533號、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1民初164號、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18)閩0103民初217號及(2017)閩0103民初506號、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2017)蘇0611民初3411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2民終104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桂06民終721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185號、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終4731號及(2016)皖01民終4730號、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贛0983民初3925號、保定市易縣人民法院 (2016)冀0633民初946號。
十、名義為融資租賃,實際為買賣及運輸經(jīng)營混合合同
裁判要旨: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應當根據(jù)汽車租賃協(xié)議中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并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等綜合認定。
案例索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9390號南京順裕晶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毛海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判斷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當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協(xié)議中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并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作出綜合認定。從合同的內容看,該合同中并無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方和租賃車輛的自主選擇,向承租人自主選定的出賣方購買車輛并租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等內容的約定,而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購買車輛的按揭款,并在款項支付完畢后實現(xiàn)所有權的轉移,且上述按揭款的給付,并非由承租人每月按期給付,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在承租人承擔由出租人安排的運輸業(yè)務后應得的運輸費中抵扣,該合同內容不符合《合同法》第237條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要件。從合同履行情況看,雖然出租人將車輛交給承租人使用,但該公司并未通過向承租人出租車輛獲取租金利潤,依合同約定的內容及當事人陳述,承租人每月的義務為償還金融公司的按揭款,而不是向出租人給付租金,該公司的利潤來源于承租人承擔由其安排的運輸業(yè)務后所服務的單位向出租人支付的運輸費。綜上,案涉協(xié)議從內容到實際履行情況均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審法院根據(jù)案涉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認定該協(xié)議為雙方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買賣及運輸經(jīng)營的混合合同,該項認定并無不當。
簡要分析:名義為融資租賃,實際為買賣及運輸經(jīng)營混合合同,這是融資租賃名實不符的案例中比較少遇到的情況,但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筆者將此類情形歸納到本文中來。本案中,出租人并非融資租賃公司,而是工程企業(yè),并不具有融資租賃業(yè)務資質。當然,這并非影響融資租賃關系成立的原因。本案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名實不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合同約定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要件,另一方面是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承租人并不支付租金而是歸還金融公司按揭,出租人收益亦非來源于租金,而是來源于運輸費。
類似案例: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2015)雨鐵商初字第32號、(2015)雨鐵商初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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